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第42073902號“詩詞大會” 商標異議案打擊惡意搶注知名電視節(jié)目名稱行為, 保護合法在先權益
基本案情
異議人:中央電視臺
被異議人:河南好字學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詩詞大會
異議人主要理由:《中國詩詞大會》作為異議人的電視欄目名稱,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經過宣傳和使用,在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侵犯其現有的在先權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詩詞大會”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報紙”。經查明,異議人《中國詩詞大會》欄目自開播以來一直擁有很高的收視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吨袊娫~大會》欄目知名度的取得是異議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結晶,其所帶來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也是異議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的。因此,“中國詩詞大會”作為知名欄目名稱,其承載的權益應當作為在先權益得到保護。被異議商標與該電視欄目名稱的顯著識別部分“詩詞大會”文字構成相同,其注冊與使用不當利用異議人基于其電視欄目名稱而享有的商業(yè)信譽,損害異議人合法權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案件評析
本案焦點在于被異議長沙商標注冊是否損害異議人《中國詩詞大會》欄目的相關權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
《中國詩詞大會》是異議人于2016年推出的一檔以“賞中華詩詞、尋文化基因、品生活之美”為宗旨的原創(chuàng)文化類電視欄目。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該欄目已在全國范圍內播放宣傳,曾榮獲多項大獎,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爸袊娫~大會”作為異議人知名電視欄目名稱,屬于法律應當予以保護的在先權益。被異議商標與該欄目名稱的顯著識別部分“詩詞大會”文字構成相同,指定使用的“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報紙”商品的消費對象與《中國詩詞大會》欄目的觀眾群體存在重合。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試圖攀附《中國詩詞大會》欄目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使相關公眾將其與該欄目聯系在一起,以為其已經取得異議人的授權,必將減損異議人潛在的商業(yè)利益和交易機會,損害異議人合法利益。因此,被異議長沙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將知名電視欄目名稱納入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保護范疇的典型案例。“在先權利”包括法律應當予以保護的在先權益。雖然相關司法解釋僅列舉作品名稱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可作為法益予以保護,但并非窮盡式列舉。由于法益的內容和邊界具有模糊性,因此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應當結合案件事實,確認是否屬于應當予以保護的法益及其保護范圍。本案的審理有效規(guī)制了違法主體“搭便車”行為并對電視欄目名稱的可保護性作出具體適用指引,對促進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