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第17393381號“佳麗芙Jialifu”商標無效宣告案
規(guī)范代理機構行為,根治惡意搶注商標及囤積行為。
爭議商標:
基本案情
第17393381號“佳麗芙Jialifu”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馬繼輝(以下稱爭議商標原申請人)于2015年07月09日申請注冊,于2017年11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洗發(fā)液”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09月06日。該商標于2018年08月13日轉讓至楊冬平(本案被申請人)名下。S.C.莊臣父子公司(本案申請人)于2019年04月15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爭議商標原申請人是經(jīng)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廣州市洋智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在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制約下,該代理機構轉而以其唯一自然人股東名義提出長沙商標注冊申請,惡意囤積商標并進行轉讓牟利。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案情解析
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本案中,廣州市洋智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系經(jīng)我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爭議商標原申請人馬繼輝系其唯一股東,馬繼輝申請注冊商標多達兩千余件,其中,包含“喜運登”、“三菱”、“麗仕”、“保羅約翰頓”、“御佰草”、“美汝蓮”、“卡詩嬌”、“嬌韻尚”、“LG”、“佐米菲”等大量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其名下大量商標由該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注冊。據(jù)此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原申請人、廣州市洋智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具有搶注他人商標、囤積商標的共同故意,爭議商標系該商標代理機構假借其唯一股東之名申請注冊,以達到規(guī)避法律之目的,爭議商標原申請人的行為應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中所規(guī)定的“代理服務”。綜上,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商標代理機構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規(guī)避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進行搶注和囤積商標的問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逼淞⒎康脑谟诜乐股虡舜頇C構利用自身優(yōu)勢惡意搶注商標或者囤積商標牟取利益的行為,規(guī)范商標代理市場。為解決商標代理活動中的混亂現(xiàn)象以及嚴重擾亂商標市場秩序情形的出現(xiàn),商標法有關商標代理機構行為規(guī)范的內容應當嚴格執(zhí)行。與商標代理機構具有串通合謀行為或者具有特定關系的人搶注、囤積商標的行為,應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適用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予以規(guī)制,以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規(guī)避該規(guī)定搶注和囤積商標,致使該條款立法目的無法實現(xiàn)。本案中,廣州市洋智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系經(jīng)我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爭議商標原申請人馬繼輝系該代理機構股東(持股比例100%),其申請注冊商標多達兩千余件,其中包含大量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涵蓋的商品類別廣泛,并多由該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注冊,顯然不是為了正常的商業(yè)使用目的,兩者具有明顯串通合謀搶注他人商標、囤積商標的共同故意,該商標代理機構假借其股東之名義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以規(guī)避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該股東的行為應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所具有的不正當性不因爭議商標轉讓而改變,被申請人是否善意受讓爭議商標亦不影響對上述行為的判斷,因為,此種“毒樹之果”缺乏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基礎。由此,本案適用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對上述行為予以規(guī)制。